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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本法师答:我念佛很精进,为什么没有见佛见光,或感应呢?

      如本法师答:念佛应以清净之心而念。莫以有所求之心而念,有念念成邪,无念念成真,有希求之心,当下之心即有所染污,以有所染污之心而念佛,如乌云密布,不见日月。以有所求之心,乃至相对待之心而求佛,心地当下即乖,自污其心,纵然佛菩萨现前,有亦等于无。是故,念佛者不应以有所求之心,乃至相对待之心而念佛,应以无所求之心而念佛,日久纯熟,境界渐深,若欲见佛见光,乃至一切感应,不难而得。

    如本法师

    佛学问答

    http://www.fjdh.cn/fjask/2007/07/12305112185.html
  • 五台山普寿寺如瑞法师为护法居士讲授吉祥经

      为了让寺院里发心护法的居士,在作事的同时也能在法上有所增进。2008年4月5日晚上,如瑞法师在院长办公室,给护法居士讲授吉祥经。居士们听得法喜充满,为了表示对如瑞法师的感恩,居士们唱歌供养法师。

    佚名

    |讲授|

    http://www.fjdh.cn/bnznews/2008/04/07483722308.html
  • 问:法性、空性和佛性是否一样?

    济群法师答:佛性、法性、空性在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但这些名称的安立有所侧重,佛性是侧重从有情方面来说,空性、法性则侧重从法的角度去说。但不论空性还是佛性,本质是无二无别的。

    佚名

    佛教问答

    http://www.fjdh.cn/fjask/2009/07/06574585720.html
  • 慧律法师答:“云何应住,云何降伏其心”是什么意思呢?

    住我们的心,“云何降伏其心”要怎样降伏我们的心,要怎样安住我们的心呢?就是无所住,无所著,这就是住,如果有所著,这就是痛苦。“云何应住”,无所住,是名真住,若有所住,即是非住,住亦非住,是名真住。无住即是真住,若有所住,即成持着,不名为住,听不懂,听不懂?一切法慈悲,慈悲,一切宽恕众生。...

    慧律法师

    佛教问答

    http://www.fjdh.cn/fjask/2009/08/09240689584.html
  • 人性丛林中的忌讳

      世间最难揣摩的就是人心,人性丛林中有许多忌讳,一不小心便会跌入失败的陷阱,与人相处的学问一生也学不尽。   南怀瑾先生在讲解《庄子》时,强调了其中一句话,“意有所至而爱有所亡”。南先生说这句话...需要,就忘记你是为他着想了。南先生最后总结,因此人与人之间很难相处,无论夫妻、父母、兄弟还是朋友,总是“意有所至而爱有所亡”。   一只老山羊在小河边碰到一只小鸟在饮水,便说:“你只顾在这里喝水,却...

    刘清海编著

    |沟通|忌讳|人性|

    http://www.fjdh.cn/article/2008/11/20120131699.html
  • 人性丛林中的忌讳

    人性丛林中的忌讳 世间最难揣摩的就是人心,人性丛林中有许多忌讳,一不小心便会跌入失败的陷阱,与人相处的学问一生也学不尽。 南怀瑾先生在讲解《庄子》时,强调了其中一句话,“意有所至而爱有所亡”。南先生说这句话其实是在讲做人的道理。任何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他爱好就是那一点,专注在那一点的时候,什么也无法改变。一个人入迷的时候,你要劝他“回头是岸”,难上加难。所以,明知道你...

    佚名

    |论坛精华|

    http://www.fjdh.cn/wumin/2009/04/22561775766.html
  • 李炳南答:净宗念佛出现外相,是否是魔境?

    问: 禅宗修行,如果出现外相,就都叫做魔境。净宗念佛出现外相,是否也是魔境? 李炳南答:   所修和所得必须相应,才不会出错。禅宗悟心,真如无相,若有所见,都是虚妄。净宗依照经典念佛观佛,若有现相,与经相合,就是相应,不能称为魔境。如果与经典相违背,才能称为邪境。

    李炳南

    念佛|著相

    http://www.fjdh.cn/fjask/2007/11/14160018804.html
  • 李炳南答:净土属于禅吗?

    问: 书上说;禅是净土的禅,净土是禅的净土。如此说来,净土属于禅吗? 李炳南答: 这两句话是一反一正的理论,为融汇禅净立言,不能单念一句,若疑下句是净属于禅,上句难道不是禅属于净吗?它说明了禅与净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佛法的目的都是一致的,路线有所不同,而方向是一致的。

    李炳南

    念佛|著相

    http://www.fjdh.cn/fjask/2007/11/14170618805.html
  •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闭会。会议中关于《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有所修改:自2008年10月1日起,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习俗在家中过宗教生活,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宗教或者不同教派的宣传和争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

    佚名

    |修订|条例|

    http://www.fjdh.cn/bnznews/2008/08/08593227339.html
  • 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民族宗教局与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商定,为眉县内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条件是:宗教团体专(兼)职教职人员,男性年龄60周岁以内、女性年龄50周岁以内,根据个人自愿,由所在宗教团体统一汇总,经眉县民族宗教局审核后报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目前,眉县佛协人员参保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切实解决了教职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宗教团体建设。

    佚名

    |养老保险|宗教教职|

    http://www.fjdh.cn/bnznews/2008/09/08521229849.html